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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

湖北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

2024-06-19 8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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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《湖北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(试行)》(鄂人社职管〔2019〕15号)文件,申报高级统计师评审,必须先通过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。

  申报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,在统计业务工作中,应符合下列1、2、3项中的各1项标准(量化评价时,各要素权重分配为:专业工作经历占30%,工作业绩占50%,研究成果占20%)。

  1.专业工作经历(占比30%)

  (1)主持较大型统计调查设计工作。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1项国家级、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、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。

  (2)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统计调查工作。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实施1项国家级、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、社会调查或者行业调查项目;或者在县级机构、企事业单位,组织实施5项国家、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、社会调查或者行业调查项目(以实施文件为据)。

  (3)组织统计资料编辑工作。组织编辑3本(年)全国、全行业(部门)、省级统计资料,或者4本(年)地市级统计资料,或者5本(年)县级、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,并且编辑的统计资料1次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,或者2次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。

  (4)组织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工作。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完成1项国家级、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统计理论、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;或者独立承担3项统计专业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工作。

  2.工作业绩(占比50%)

  (1)本单位、本专业工作期间,1次获得国家级、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,或者2次获得地市级二等奖以上奖项,或者3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。

  (2)主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建设相关任务,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、行业技术标准等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,或者2项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。

  (3)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,撰写的统计科研课题、调查分析报告,1次获得国家级、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,或者2次获得国家级、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,或者研究成果、政策建议3次被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者3次被主管部门采纳,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(须附鉴定认可意见)。

  (4)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、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,具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深入数据挖掘的能力,独立解决统计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,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理部门鉴定认可,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(须附鉴定认可意见)。

  3.研究成果(须经两位以上高级统计师鉴定,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,占比20%)

  (1)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(ISBN)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(译著),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3万字;或者参与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,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(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、著作,不能作为研究成果),对统计工作有较大的实用价值。

  (2)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(CSSCI)等来源期刊(包括扩展版),或者在有统一刊号(CN)的核心类报纸、期刊,或者在有国际统一刊号(ISSN)的国外报纸、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、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2篇(每篇不少于2000字,下同)。

  (3)在有国内统一刊号(CN)的非核心类报纸、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、统计分析报告不少于3篇,或者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、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5篇,或者在地市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、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6篇,对统计工作有较大推动作用。

  (4)其他能体现申报人主要学术贡献、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、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,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,研究报告、项目报告、行业标准、发展规划等代表作(需附具体成果说明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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